1、被審驗單位的設立登記申請書及審批機關的批準文件; 2、被審驗單位出資者簽署的協議、合同、章程; 3、出資者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或自然人身份證明;出資者系持股會(或者其他類似組織)的社會團 體法人登記證; 4、被審驗單位法定代表人的任職文件和身份證明; 5、全體出資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證明和委托文件、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證明; 6、企業登記機關出具的《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》; 7、被審驗單位生產、經營場所使用證明; 8、股份合作制企業經參股的全體職工簽名的《關于改制股份合作制的決議》; 9、行政事業單位非經營性資產轉作出資(或經營性資產)經同級財政部門(國有資產管理部門)批準 的《非經營性資產轉為經營性資產申請表》; 10、銀行出具注明投資款或出資款的收款憑證、對賬單(或具有同等證明效力的文件); 11、國家或省級科技管理部門對高新技術成果的審查認定文件; 12、與無形資產出資有關的轉讓合同、交接證明及作價依據; 13、實物資產、無形資產、凈資產等的評估報告及政府有關部門對資產評估結果確認文件、出資 各方對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; 14、改制企業的改制方案,改制后(含股份合作制)設立企業出資者的協議、合同,原企業凈資產 界定文件; 15、凈資產處置或出資的有關協議、合同及政府有關部門批復文件; 16、出資者對其出資資產的權屬及未設定擔保等事項的書面聲明; 17、實物移交與驗收證明、作價依據、權屬證明和實物存放地點的證明; 18、專利證書、專利登記簿、商標注冊證、土地使用權證、車輛行駛證、房地產證、土地紅線圖 及有關允許出資的批準文件; 19、擬設立企業與出資者簽署的在規定期限內辦妥有關財產權轉移(過戶)手續等事項的承諾函; 20、被審驗單位經出資各方確認的貨幣資金出資清單、實物出資清單、無形資產出資清單、與凈 資產出資相關的資產和負債匯總、明細清單、注冊資本實收情況明細表; 21、對已建賬的被審驗單位(近期)會計報表及相關會計處理資料; 22、與其關聯方的往來款項明細清單; 23、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文件; 24、股份有限公司以國有資產出資的,政府有關部門對被審驗單位股權設置方案的批復; 25、合并各方股東會或股東大會關于新設合并的決議; 26、合并各方簽訂的合并協議; 27、政府有關部門批準企業合并的文件; 28、有關合并的公告; 29、合并各方的債務清償報告或債務擔保證明; 30、合并各方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; 31、合并各方的資產評估報告及合并各方對合并資產價值的確認文件; 32、合并前各方和合并后被審驗單位的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; 33、對非首期出資被審驗單位近期的會計報表和審計報告; 34、有關前期出資已到位、出資者未抽回出資的書面聲明; 35、國家相關法規規定的其他資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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